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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周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周全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全体聚会上的主要讲话精神,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疫情,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等执律例则,省法院、省审查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将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包管疫情防控事情顺遂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听从各级政府宣布的防控疫情的决议、通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接纳的有关视察、磨练、收罗样本、隔离视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步伐,自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亲近接触职员等相关情形,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遮掩、谎报病情、旅居史、亲近接触职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划定,收支公共场合,加入职员群集运动,居心撒播疫情,危害公共清静的,依法凭证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清静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撒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清静的,依法凭证过失以危险要领危害公共清静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步伐的职员,引起疫情撒播或者有撒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自本通告宣布之时起,阻止2月9日18时前,尚未挂号报告的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亲近接触史等职员必需自动向外地疾控机构挂号报告。在划定限期内拒不推行挂号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效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办处。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疫情指挥部2020年2月7日